13、以重污染行业为重点,加大污染治理力度。要按照“关小、治大、扶优”的原则,严格产业政策和环保排放标准,加大对重污染行业的综合整治力度,强制淘汰浪费资源、污染环境的工艺、技术和落后的设备、产品。严格控制在潇水、湘江两岸新建化工、化肥、印染、化学制浆造纸等重污染项目,现有企业必须建设符合环保要求的污水处理设施,对不能达标排放的企业,要坚决实行限期治理。果汁企业和医院要建成污染处理设施,实现稳定达标排放,对超标排污的要依法予以处罚。冶炼企业要落实环保“三同时”制度,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的,由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使用。砷制品企业的废水未做到零排放的,一律依法关停。
四、转变增长方式,把环境保护作为促进经济健康快速发展的重要手段
14、分区控制,合理布局。各县区要根据区域资源禀赋、环境容量、生态状况和国家产业政策,编制经济功能区划,明确和细化功能定位和发展方向,确定优化开发、重点开发、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区域,构建新的区域开发框架和产业布局。各工业园区要严格环境准入标准,优化经济结构和产业结构,依靠高新技术提升经济发展质量,禁止建设重污染工业项目,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珠山、朝阳、水口山、蔡市、铜山岭、河路口、牛头江、毛俊、太平、火市等乡镇,要充分发展资源优势,按照适度开发、规范开采的原则,发展特色经济,把着眼点放在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上,严禁过度开发和非法开采;各级各类自然保护区,严禁不符合区域功能定位的开发建设活动。在交通干线两侧500米和居民聚集区主导风向上风向800米范围内,严格控制建设有大气污染的工业项目;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和居民饮用水源2公里范围内,严格控制建设有水污染的项目;在生态脆弱区和生态破坏严重尚未恢复的地区,不得建设对生态环境有严重影响的项目。
15、认真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严格环境准入。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和充分发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对经济增长的优化作用,通过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把住建设项目的入口关。市内各类开发、建设项目,必须按照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经过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审批的开发、建设项目,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实施。对不符合环保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对选址、布局不合理的项目,对超过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新增排污总量的项目,一律不予审批;对未完成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审批的工业园,暂停办理入园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手续。凡未依法经环保审批、不符合国家环保法律法规和标准的建设项目,发改委等部门不得审批或核准立项;国土资源部门不得批准用地或发放采矿许可证;规划建设部门不得发放规划选址意见书、施工许可证和进行竣工验收;安全监管部门不得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办理工商登记;电力部门不得供电;金融部门不得给予贷款。严肃查处未经环保审批而擅自开工建设或生产的项目,对其中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的,由有审批权的环保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生产,限期补办环保审批手续;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的,由有审批权的环保部门提请当地人民政府予以关停,并责令建设单位在限期内恢复建设地原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