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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永政发〔2006〕1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金洞林场、回龙圩管理区,市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我市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险制度以来,城市低保工作取得长足进步,保障制度不断完善,动态管理机制逐步形成,基本实现应保尽保,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和谐永州”建设做出了贡献。根据上级相关精神,结合我市近年城市居民基本生活用品物价上涨情况,经研究,决定自2006年10月起提高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即冷水滩、零陵两城区由144元/月提高到175元/月,各县区由132元/月提高到160元/月。从10月份起,“三无人员”按新的标准实行全额发放,其他低保对象的具体补差标准,应通过动态管理,根据其家庭收入情况和困难程度,逐户重新予以核定。低保标准提高后,所有低保对象的补差水平都应得到不同程度的提高,确保全市人均补差达到全省平均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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