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永政发〔2006〕1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金洞林场、回龙圩管理区,市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
永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六年八月二十七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奖励在我市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速科学技术事业、经济建设的发展,根据《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
湖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永州市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市科学技术奖)。包括永州市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和永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三条 市科学技术奖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鼓励自主创新、引进新技术、开发新品种,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推动我市经济和社会全面发展。
第四条 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和授予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五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工作。
市科学技术奖工作办公室设在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设立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
第二章 市科学技术奖的设置
第七条 永州市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授予下列公民:
(一)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要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重大成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