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建立和完善城乡特困家庭医疗救助制度。各县区要按照《永州市城乡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的规定,建立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确保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全面实施和资金的正常发放;要根据救助对象的多少、患大病家庭基本生活困难程度、医药费开支数额和财政预算安排资金情况,制定具体的救助标准,尽可能减少人为因素。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财政状况的好转,逐步扩大救助范围,提高救助水平。医疗卫生机构要根据上级有关要求,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分项目拟定优质优价优惠服务制度,定点挂牌,向社会承诺,切实为救助对象做好服务工作。
(四)建立慈善救助制度。市设立慈善总会,各县区设立慈善分会,在市、县区民政部门分别设立慈善办,专门负责慈善日常事务管理工作。各级慈善机构要定期不定期动员社会各界以及海内外慈善家开展慈善捐赠活动,加强慈善机构的纵横向联系,募集慈善款物,开展慈善活动。要建立慈善救助制度,规范慈善救助行为,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
(五)进一步完善灾害救助制度。各级政府要建立和完善自然灾害应急救援预案,市、县区两级要建立自然灾害应急救助预备费和应急救助物资储备制度,提高应急救援能力。要建立和完善灾民救助制度,对因自然灾害或突发性事件造成灾民陷入困境的及时给予救助。
(六)进一步完善五保供养制度。全面落实五保供养政策,依法对符合条件的农村五保对象实行应保尽保。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转移支付力度,逐步提高供养标准,切实保障五保对象的基本生活。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加快农村敬老院建设,到 2010年,全市完成改扩建100所功能齐全、设施配套、规模适度、环境优美、服务优良的敬老院,并积极开展“五保村”建设试点,逐步提高集中供养能力和水平。随着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五保供养制度逐步与城乡低保制度并轨。
(七)建立和完善城市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制度。建设和管理好市、县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站,完善救助管理工作程序和制度,让流浪乞讨人员能够得到及时救助。
(八)进一步完善临时救助制度。进一步建立健全因突发性自然灾害、突发性事件等特殊情况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造成损失,暂时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临时救助制度,对暂不符合城乡低保条件的对象,实施临时救助。
(九)建立城乡低保户住房保障制度。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发兴建廉租房,为居住房屋困难的城市低保户提供廉价租房。要建立并实施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实物配租和租金核减为辅的城镇特困家庭住房保障制度。同时,要有计划、有步骤的解决农村低保户中无房及危房改造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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