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员的主要职责是认真贯彻执行全市优化经济环境工作会议精神,保证中央、省、市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各项政策的落实,协助园区工业企业和重点工程项目单位抵制“四乱”行为,监督园区工业企业和重点工程的内部管理,确保园区工业企业和重点项目(工程)建设的廉洁高效。具体职责如下:
(一)监督园区工业企业技改项目和重点项目依法实施招投标,做到公正、公平、公开,防止暗箱操作。
(二)向干部群众宣传国家省、市有关优化经济环境和加强重点项目的建设的政策和法律法规,主动协助企业和项目单位及有关单位治理周边环境和施工环境,配合有关部门和单位解决群众阻工问题。
(三)监督有关部门(单位)实施“执行政策零拆扣、部门服务零距离、生产经营零干扰、处理问题零缺位”等“四零”目标任务情况。
(四)监督有关部门(单位)在项目立项、征地拆迁、审批办证、检测检验、执法检查、执收执罚等方面是否存在设关设卡、刁难拖延,以及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乱检查等行为;是否执行省市对优化经济环境和加强重点工程建设的优惠政策,是否兑现了服务承诺,是否存在行政不作为、慢作为和乱作为等行为。对存在的问题,监督员要及时协调解决,难以解决的要及时向市优化办报告,对突出的典型问题要积极协助市优化办、市监察局行政效能监察室进行查处。
(五)督促企业和项目单位健全内部财务监督制度,对企业法人和项目法人执行财务制度情况进行监督,防止侵占、挤占和挪用国家专项资金;参与对企业和重点工程建设重要环节的效能监察,督促企业和项目法人接受财务审计。
(六)督促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工程建设负责人在签订工程建设施工合同的同时,签订廉政建设责任书;监督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工程建设负责人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防止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工程建设负责人利用职务影响为其亲属承揽工程或以签字拨款的权力接受施工单位和工程承包者的钱物;监督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工程建设单位负责人落实财务公开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督促企业和项目单位领导班子抓好廉洁自律工作。
(七)积极参与市监察局、市优化办组织的行风政风评议、评选工作和安排的其他临时性工作。
派驻属外资企业或民营企业及所属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督员主要履行第(一)、(二)、(三)、(四)、(七)项职责。
四、工作要求
(一)坚持原则,认真履责。要尽职尽责,敢于碰硬、勇于监督,善于监督,对影响企业发展环境和重点项目建设不良行为进行抵制。
(二)联系群众,公道正派。要经常深入企业和重点项目现场,广泛开展调查走访,严格依法依纪处理公务,坚决抵制“四乱”行为和督促有关部门(单位)克服不作为、慢作为行为,积极监督有关方面优化企业发展和项目施工问题,维护企业和项目单位的合法权益。
(三)遵守纪律,扎实工作。严格实行工作台帐和工作报告制度,遵守有关纪律规定,对不认真履行监督职能,特别是对“四乱”不抵制、不把关,对有关单位的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行为或发现重大违法违纪违规线索不报告的要追究责任。遇到本人不能解决的问题及时向市监察局和市优化办报告。除法定节假日外,原则上要求坚持驻企业或项目单位工作。因事因病不能到企业或项目单位上班的,应向企业或项目单位有关负责人说明,并履行请假手续。请假两天(含两天)以上须经市监察局领导批准。
(四)严格要求,清正廉洁。不得接受或参与涉及企业和重点项目业主及执收执罚单位的馈赠、吃请和娱乐活动,不准接受所驻企业和重点项目单位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及其他馈赠,不得向所驻企业和重点项目单位提出不符合规定的工作、生活要求,不得在企业和项目单位报销任何费用和领取任何补助或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