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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全市煤炭资源管理工作的意见

  严格矿业权审批,凡未经国家和省、市政府批准的煤炭矿区总体开发规划、矿业权设置方案的区域,一律不得办理矿业权设置。煤炭资源矿业权登记转让,要与煤炭生产开发规划、矿区总体规划相结合,要优先考虑我市市属、区(市)属骨干煤炭企业的资源接续。新取得采矿权的企业,必须同步建设就地转化项目或与本市煤化工等用煤企业签订长期供煤协议,也可与本市煤化工等用煤企业合作开发,新建和改扩建煤矿必须有资源保障,新建矿井规模能力要达到45万吨以上。对埋藏深度超过1000米、地质条件复杂、现有开采技术水平难以有效保障安全生产的,暂不开发,可作为战略资源储备,待以后技术进步、条件具备、安全有保障时,再行开发。
  四、严格规划管理,建立煤炭资源开发保障制度
  市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和煤炭管理部门要按照煤炭开发规划与煤炭资源勘查规划相结合、矿业权设置方案与矿区总体规划相结合、煤炭开发与全市经济发展规划相一致的要求,立足长远,认真做好煤炭资源勘查规划、煤炭开发规划、矿区总体规划、矿业权设置方案的编制工作,并将其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保我市未来经济发展用煤需要。国土资源部门在编制煤炭资源探矿权、采矿权设置方案、煤炭资源整合方案时,要征求发展改革、煤炭管理部门的意见。全市矿区总体开发规划、生产开发规划批准后,各区(市)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各有关部门要严格遵照执行,切实组织好规划的实施。原则上不得在重点煤炭规划区建设重要建筑物;确需建设的,建设单位要征得国土资源和煤炭管理部门的同意,并依法对占压煤炭资源给予经济补偿。煤矿新建和改扩建项目必须符合全市煤炭生产开发规划、矿区总体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凡不符合煤炭生产开发规划、矿区总体开发规划、矿业权设置方案的煤矿建设项目,有关部门一律不予核准、不予颁发采矿许可证。
  五、节约和合理开发煤炭资源,建立保护性开发制度
  各区(市)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各有关部门和煤矿企业要严格按核定生产能力组织生产,严禁下达超核定能力的生产任务和利润指标,严禁超能力、超强度和超定员组织生产。建立完善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的正常机制,煤矿实施改扩建和技术改造,生产能力发生变化的,必须及时报煤炭管理部门重新核定,并在煤炭生产许可证上进行变更登记。煤炭管理部门要按照全市煤炭生产开发规划和煤炭产量控制目标,严格标准,严格控制,科学核定矿井生产能力。加强对煤炭资源回采率的核查和监管,对达不到回采率标准的煤矿,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仍达不到标准的,依法予以处罚。落实国家有关鼓励提高煤炭资源回收率的优惠政策,按规定减免矿产资源费。鼓励煤矿企业采用先进技术开采难采煤层和极薄煤层,凡开采厚度在0.5米及以下极薄煤层的煤矿,必须有安全保障,实行正规开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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