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全市煤炭资源管理工作的意见
(枣政发(2007)102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大企业:
煤炭产业是我市的重要支柱产业,对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为确保我市有限的煤炭资源得到充分合理开发、综合利用和有效保护,最大限度地满足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强化全市煤炭资源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稳定煤炭产量与加强资源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建立煤炭资源战略储备制度,适当控制煤矿开发建设规模;
(二)坚持煤炭综合利用与相关产业协调发展的原则,加速发展煤炭转化产业和接续产业,走循环经济发展之路;
(三)坚持发展先进生产力与淘汰落后生产力相结合的原则,培育大型煤炭企业集团,促进中小型煤矿联合改造提升;
(四)坚持政府引导扶持与企业自主发展相结合的原则,强化宏观调控,为我市企业发展创造有利的市场环境;
(五)坚持煤炭开发与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协调的原则,带动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六)坚持市内资源与市外、省外、国外资源开发相互补充的原则,大力实施“枣煤外移”战略,提高煤炭资源储备和接续能力。
二、严格煤炭地质勘查准入,建立煤炭资源战略储备制度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编制全市煤炭资源勘查规划,按照统一规划、科学布局的原则,合理确定煤炭资源勘查方向和区域。建立全市煤炭资源战略储备制度,严把煤炭资源探矿权和采矿权准入关,将地质勘查程度在普查以下的集中区域,作为我市煤炭资源重点勘探区,实行战略性保护,不再设置由社会投资的探矿权。对目前已存在市外企业或单位获得的探矿权,由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市煤炭局等相关部门参加,经专业机构评估后,市政府统一收购,统一管理。由国家和省、市政府安排资金、队伍统一组织找煤、普查和必要的详查,统一管理煤炭一级探矿权市场。在此基础上编制矿区总体开发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在采取政府补助的基础上,各项矿权收益要作为政府非税收入全部纳入财政管理,主要用于煤炭资源地质勘探,实现滚动发展。
三、严格煤炭矿业权审批,建立全市煤炭企业准入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