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和明确凤凰园经济开发区有关税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永政发〔2007〕20号)
市直各单位,冷水滩区人民政府:
凤凰园经济开发区体制调整后,园区管理职能和管辖区域发生重大变化,仍执行原开发区有关纪要、合同确定的税费优惠政策,既与有关税法和政策不符,也不适应从政策招商向产业招商转变的发展趋势,还与其他工业园区的政策不一致,影响了园区的整体协调发展。为进一步严肃税收政策,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经济环境,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从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对凤凰园经济开发区有关税费优惠政策进行适当调整和明确。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永府阅[2003]83号纪要等有关税费优惠政策停止执行。
凤凰园经济开发区体制调整后,园区管理职能和管辖区域发生了重大变化,若仍执行1%的契税税率,全部兑现原有的税收优惠政策,既不符合有关税法政策规定,也会造成税收负担不公平,产生连锁效应和负面影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纠正地方自行制定违规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89号)明确指出,“各地要对本地区的契税政策执行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和清理,不得在税法明确授予的管理权限之外,擅自更改、调整、变通国家有关契税的政策法规,凡违反国家税法和税收管理政策的,都要立即加以纠正。”为此,取消永府阅[2003]83号纪要有关“税费优惠政策继续有效和兑现”的规定,原以合同、纪要和批示等形式制定的各种税费优惠政策也停止执行和兑现。开发区内所有工业项目和房地产等开发性项目等一律严格按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政策执行。
二、房地产等开发性项目享受中心城区统一的优惠政策。凤凰园经济开发区作为承接沿海产业转移,加速推进新型工业化的产业发展平台,各项优惠政策应突出和落实到对投资兴办工业企业的支持上。对凤凰园经济开发区范围内的房地产等开发性项目,与中心城区范围内其他同类型项目同等对待,执行中心城区统一的优惠政策,一律不再单独实行优惠,也不享受工业项目的优惠政策。
三、为确保各工业园区非税收入优惠政策公平一致,促进共同发展,对凤凰园经济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和工业园区工业企业的非税收入优惠政策,比照长丰工业园的政策,按照永政办发[2006]29号文件规定执行。具体非税收入优惠政策规定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