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下的招标项目,投标人在参加投标时可以只提供技术承诺书,中标后再补充编制详细的符合工程实际需要的施工方案。
技术标采用统一监制的标准样式。招标文件对商务标的格式有具体要求的,投标文件应按规定的格式编制。
第十九条 开标时,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应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有关原始证件供招标人和招投标监督机构复审验证。
第二十条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合同估算价在800万元人民币以下(含800万元)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300万元人民币以下(含300万元)的房屋建筑工程招标应采用合理定价评审抽取法或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进行评标。
上述限额以上的工程可以采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评标方法进行评标。
第二十一条 除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明确规定的情形外,评标委员会不得随意确定废标。
对投标人的投标作废标处理的,评标委员会必须在评标报告中详细载明理由、依据和表决的情况。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应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招投标监督机构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公示期满后方可定标,并发出经招投标监督机构备案的中标通知书。
第二十三条 除经市政府批准的抢险性、突击性工程外,依法依规应进行招标而未进行招标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对其所签订的合同、协议不予备案认可。
第二十四条 招标活动结束后,招标人应在本单位张榜公示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投标人选择方式、评标方式、中标候选人、中标人、中标金额,自觉接受群众和社会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 招标投标活动中的招标、评标、中标是否有效,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确认。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对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处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已发文件中的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