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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

  (十二)重点整治重大火灾隐患,消除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危险源。公安消防机构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和场所,要责令限期整改;对不能保证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要责令停止使用、停产停业;对于经营性场所、部位应当视情节依法予以查封。重大火灾隐患整改要继续落实立案销案、挂牌督办和公示备案制度。公安消防机构确定重大火灾隐患,必须按有关程序进行,并及时提请当地人民政府挂牌督促整改。当地人民政府要明确整改责任,责令限期整改,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情况。对未按期整改完毕的,上级人民政府要明确整改责任并备案督办;对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上级人民政府直接挂牌督办。对自身确无能力整改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有关单位要及时报请本行业或本系统管理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确定整改措施,并认真落实。对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场所等重大火灾危险源,应当限期搬迁;对无法保证消防安全的,必须责令停止使用。易燃建筑密集区的拆迁、改造,要在制订近期建设规划和城镇房屋拆迁计划时优先给予安排。
  (十三)强化火灾隐患的源头控制。在城市(镇)开发建设过程中,建设工程项目必须按照消防法律法规的要求,经消防设计审核和验收合格后方可动工和投入使用。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严格落实消防前置审批制度。对涉及消防安全的审批项目,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必须以公安消防机构审批合格意见为前置条件的,有关行政审批部门要做好与公安消防机构的工作衔接,不得违法违规审批。对不符合城镇消防安全布局要求的建设项目,城市规划建设部门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建筑工程消防设计未经审核合格的,建设部门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对消防安全条件未获得公安消防机构审查通过,拟开办的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养老院、福利院、医疗机构以及文化、体育等公共场所,教育、民政、卫生、文化、体育等部门不得批准。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危险物品生产储存运输和建筑施工等企业,安全监管、建设等部门不得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对未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而擅自开业或投入使用的公众聚集场所,或者未依法获得批准而擅自举办的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群众性活动,有关部门要及时依法采取相应的行政强制措施并给予行政处罚;对原已取得批准文件但不再具备法律法规、技术规范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必须撤销批准文件。各级人民政府对计划招商引资的项目,应责成有关部门进行消防安全可靠性论证,对不符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消防技术标准的,不得进行对外招商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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