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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永州市委办公室、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司法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调解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9.建立和完善“大调解”工作运行机制。要通过调处中心这一工作平台,实现辖区内社会矛盾纠纷的联排、联防、联调、联控。按照“统一受理、统一登记、统一调度、统一管理”的原则,做到一个窗口接案、上下左右和整体联动。
  10.建立和完善责任落实和追究机制。实行纠纷防调行政负责制,地方各级政府的首长是纠纷防调第一责任人。市、县区、乡镇、村以及调解工作领导小组与各成员单位要层层签订责任状,明确责任、目标和措施,并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分片包干责任制。要强化调处中心和调解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调处中心受理纠纷后,应在24小时内作出现场办结或分流处理的决定,并建立好纠纷台帐;对调处中心分流的案件,有关责任单位应在1个月内结案并向调处中心反馈结果。调处中心要实行专人24小时值班和零报告制度,有关领导必须亲自带班或坐班,并及时向上级调处中心和当地党委、政府反馈信息,确保纠纷动态、防调情况和领导指示等重要信息及时上传下达。要强化责任追究。对违反规定,拒绝、推脱、拖延办理或其它工作失职而影响纠纷防调工作并酿成重大群体性事件或民转刑命案的,将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11.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的对接联动。人民法院要通过诉前告知人民调解和诉中委托调解的方式,将可通过人民调解调处的案件移交人民调委会。司法行政部门与人民法院要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分析解决调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积极探索调解前置、协助调解、委托调解的具体做法。人民法院要通过选聘人民调解员参与诉讼调解、组织人民调解员旁听开庭审理等方式,提高人民调解员的业务素质。司法行政机关要主动向法院推荐素质较好的人民调解员担任人民陪审员。对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情形的人民调解协议书,人民法院要确认人民调解协议书的法律效力。
  12.实现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的对接联动。对受理涉及民事纠纷的案件,行政机关要积极引导当事人采取人民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以降低行政成本。对复杂、疑难、易激化的民间纠纷,有关行政机关应积极协助人民调委会调处。在民间纠纷较多、群众习惯于求助的公安、民政、城管、劳动、交警等职能部门,要设立人民调解工作室,聘请职业人民调解员。
  四、建立健全组织领导和保障机制
  13.加强对新时期调解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关心和支持调解工作,将这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每年召开一次以上党委常委或政府常务工作会议,研究解决调解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市、县、乡三级要成立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分管领导负责,有关单位和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调解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对辖区调解工作进行协调、指导、督办、考评。
  14.加强调解工作的表彰和宣传力度。市政府每2年、县区政府每年要召开一次调解工作大会,大力表彰在调解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和贡献的先进典型。要加强调解工作宣传力度,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等新闻媒体,通过宣传典型、以案说法等多种形式,提高群众的调解意识,努力营造“干调解工作光荣,防纠纷激化有功”的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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