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人民调解队伍建设规范化。人民调解员通过选举或聘任产生。人民调解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调解纠纷须持有人民调解员证书。人民调解员证书的颁发和年检工作由县区司法局负责。人民调解员证书由市司法局统一印制。有大专以上学历,从事人民调解或法律工作满3年,懂法律、有威望的人民调解员,经县区司法局推荐,市司法局审批同意后,可以明确为首席人民调解员。首席人民调解员证书的颁发和年检工作由市司法局负责。
试行人民调解员职业化建设。在条件允许的地方,可以设立人民调解工作室,要加强人民调解员分级培训。市司法局负责培训县级人民调解工作指导管理干部和首席人民调解员。县区司法局负责培训乡镇(街道)、村(居)调委会主任,乡镇司法所负责培训调解员。培训分岗前培训和岗位培训,新当选或聘任的调解员必须经过岗前培训,集中培训不得少于5天;岗位培训年度累计不得少于10天。培训工作要与人民调解员持证上岗、首席人民调解员制度相衔接。
5.人民调解业务规范化。人民调委会调解纠纷,要遵守平等自愿、合法合理及不限制当事人诉讼权利三项基本原则。调解纠纷要严格按照申请、审查、受理、登记、调查、调解、协议制作、回访的程序进行。要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和考评制度、学习例会制度、矛盾纠纷排查制度、矛盾纠纷分析报告制度、重大疑难纠纷集体讨论制度、纠纷调解督办制度、跟踪回访制度、人民调解协议审查和检查制度、人民调解工作表彰奖励制度、人民调解工作簿册制度、统计及文书档案管理制度等各项人民调解工作制度。
6.人民调解办公设施规范化。人民调委会应有办公用房、有调解庭室、有办公桌椅、有资料档案柜、有程控电话,努力实现人民调委会标牌、印章、人民调解标识、程序、制度、文书“六统一”。
三、构建大调解工作格局,实现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的对接联动
7.构建全社会齐抓共管的大调解工作格局。要坚持解决矛盾纠纷以调解为主的思路,整合调解资源和社会力量,积极推进大调解工作。要建立政府管理职能、司法保障力量与社会自治协调功能互补互动的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新机制,积极推动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有效对接,形成多元化、多层次的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机制,构建全社会齐抓共管的大调解工作格局。
8.建立和完善“大调解”工作领导协调机制。按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政法综治牵头协调、调处中心具体运作、司法行政业务指导、职能部门共同参与”的原则,建立和完善“大调解”工作领导协调机制,市、县、乡三级要建立以司法行政为主的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赋予调处中心分流指派权、协调调度权、检查督办权和责任追究建议权四项基本职权。乡镇调处中心负责辖区内一般纠纷的防调工作,县级负责复杂、疑难及跨乡镇纠纷的防调工作,市级负责特别复杂和跨县区纠纷的防调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