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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严格消防执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对部分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宣布失效确认继续有效和重新公布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9月27日 实施日期:2008年9月27日)废止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严格消防执法的通知
(益政办发[2007]1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大通湖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

  为严格消防执法,切实强化消防安全责任,有效遏制火灾事故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和《湖南省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作如下通知:

  一、建筑工程(含新建、改建、扩建内部装修以及用途变更的工程,下同)消防设计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合格而擅自施工的,以及建筑工程未经消防验收合格而擅自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可以并处总额20万元以下工程概算1%至5%的罚款。

  建筑工程擅自降低消防技术标准施工,使用防火性能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或者使用不合格装修、装饰材料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并处5千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歌舞厅、影剧院、宾馆、酒店、饭店、商场、集贸市场、体育场(馆)等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而擅自使用或者开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或停产停业,可以并处5千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擅自举办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群众性活动,具有火灾危险的,责令当场改正;当场不能改正的,责令停止举办,可以并处5千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单位有上述行为的,依照上述规定处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上5千元以下罚款。

  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未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处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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