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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处理会议管理和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公务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加强会议管理

  (一)严格控制会议规格。应由市直部门召开的会议,不得要求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召开。除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人民政府有明确要求或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贡献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进行表彰以外,不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召开纪念会、庆祝会、表彰会。市直部门召开的全市性工作会议,除邀请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出席外,原则上不得邀请市人民政府其他领导同志出席或为会议致词、发贺信、接见会议代表。

  (二)尽可能减少区县(市)政府主要领导和市直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会议的次数。召开传达贯彻省里会议精神的会议,除省人民政府有明确要求的以外,一般不通知区县(市)政府领导参加。确需通知区县(市)政府分管领导参加会议的,由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审查把关,报常务副市长批准;确需通知区县(市)长参加会议的,由秘书长审查把关,报市长批准。

  (三)关于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 1、常务会议议题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协调,取得一致意见后提出。未经协商一致的事项,不得提请会议讨论。对特别紧急需提交会议决策的事项,应将各方面意见如实向会议汇报。议题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收集汇总送秘书长审核,报常务副市长和市长审定。 2、属市人民政府领导分管范围内的事项,应当按照分工负责的原则,由分管领导负责处理,或向常务副市长、市长报告后决定,原则上不列入常务会议议题。对机构、人员编制等具体问题,常务会议一般不予讨论,由市编委办等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 3、向常务会议汇报的部门要在会前做好充分准备,汇报材料要主题明确,重点突出,条理清晰,言简意赅。部门应由主要负责人向会议汇报,汇报工作不超过15分钟;传达上级精神并汇报工作,不超过20分钟;与会人员发言主要是提出观点,表明态度,一般不超过5分钟。 4、设立常务会议旁听制度,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邀请基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普通公民列席旁听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

  三、进一步规范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公务活动

  (一)各地各部门召开的业务性会议和举办的一般性活动,不得邀请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和非分管的其他领导出席。除市委、市人民政府统一安排的重大活动以外,市人民政府正副市长原则上不出席各种庆典、剪彩、奠基等活动。凡邀请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出席公务活动的,须提前报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统筹安排。各地各部门不得直接邀请市人民政府正副市长出席各类会议、庆典、剪彩、奠基、新闻发布会、首发(映)式以及接待外宾外商等其他公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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