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处理会议管理和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公务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
(益政办发〔2006〕23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大通湖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提高市人民政府的行政效能,现就规范公文处理、会议管理和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公务活动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切实规范公文处理工作
(一)要认真贯彻落实《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和《湖南省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湘政发〔2001〕18号)。凡报送市人民政府审批的请示性公文和需以市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的代拟文稿,统一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秘书一科归口按程序处理。代拟文稿须经主办部门办公室审核,部门主要负责人签批后以部门名义报送。除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直接交办的事项以外,不得直接向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
(二)主办部门代市人民政府草拟的文稿,对涉及其他部门的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并取得一致意见;经协商不能取得一致的,应报请本级政府协调或裁定。部门之间对有关问题未经协商一致,或未经本级政府裁决,不得报请市人民政府行文。
(三)大力精简公文。行文应当确有必要,注重效用。凡属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行文或部门联合行文,不以市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行文。严格控制公文规格。可由部门发文的,不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发文;可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的,不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发文。不照抄照转上级公文,不发无实质内容的公文,对会议已作布置的事项一般不发文。对事务性会议、布置工作的会议、没有制定具体政策措施的专题会议,原则上不制发纪要。各类领导小组的会议纪要由领导小组自行制发。凡是能通过当面协商或者利用现代通信和技术手段等方式解决的事项,不行文。
(四)按照政务公开的要求,及时向社会发布政府文件。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要按规定及时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登。除按规定需要保密的文件以外,政府文件都要上网发布,让广大人民群众知晓,并接受监督。积极推行电子政务,加快公文电子化建设步伐,努力提高办事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