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营造良好的农民务工经商价费环境。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取消针对务工农民收取的除证书工本费外其他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机构为外出务工农民提供法律政策咨询、就业信息、就业指导和职业介绍等服务,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严禁借办理农民进城务工等审批事项和手续,搭车收费、变相收费或强制服务收费;对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不得收取借读费等与当地学生不一致的任何费用,不得采取任何歧视措施。切实规范涉及农民职业技能培训的收费,安排了专项培训经费的,不得再向农民收取培训费。严禁强制农民参加各种有偿培训和收取费用的职业资格鉴定。
(四)落实农村征地拆迁补偿价格机制。征用农民土地,必须严格按国家政策足额补偿,防止以招商引资、重点工程建设等名义压低农村土地价格,损害农民利益。各地在进行农村土地集约化、规模化经营以及招商引资过程中,要积极探索农民以土地折价入股、按股分红的利益分配模式,最大限度地保证农民长期从土地中获得稳定的收益。
二、加强农资价格监管,降低农业生产成本
(一)加强化肥和种子价格监管。认真执行国家和省扶持化肥生产流通的各项价费优惠和补贴政策,继续对化肥出厂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严格控制化肥经营差率,尿素、钾肥的批发环节进销差率不得超过1.5%,零售环节进零差率不得超过4.5%;复合肥、碳铵、磷肥批发环节进销差率不得超过2%,零售环节进零差率不得超过5%;严格执行省物价部门确定的尿素、钾肥最高零售限价。按照优质优价、区别对待的原则,合理核定粮、棉、油等主要农作物种子销售价格,价格核定后允许下浮,不得上浮。
(二)加强农村电价管理。认真落实农业生产用电优惠政策。进一步加大农村电网改造力度,严格执行城乡居民生活用电价每千瓦时0.588元的标准,其他各类电价不得突破省、市价格部门规定的限价,并加快推进城乡各类用电同网同价。
(三)推进农业用水价格改革。完善农业水费计收办法,加强农业用水价格管理,严格控制农业用水价格。对农民生产、生活用水免收水土流失防治费、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和取水许可证工本费。合理制定农村水利工程水价,对现行水价标准高于完全成本的,降低到完全成本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