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通知
(益政办发〔2007〕8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大通湖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中央、省属驻益单位:
为加强我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根据《
湖南省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作如下通知:
一、切实提高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认识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是国家立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对维护法制统一,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建设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明确工作职责和要求,认真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
二、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制度
要按照《
湖南省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建立健全备案审查工作制度。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市直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要报送市人民政府备案审查;乡镇人民政府及区县(市)直单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要报送区县(市)人民政府备案审查;实行垂直领导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要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同时抄送本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公布制度、报备和审查纠错制度、备案审查工作统计通报制度。政府法制机构要定期统计和通报本地规范性文件报备、审查、纠错情况,并于每年3月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政府法制机构报告上年度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情况。
三、严格落实规范性文件报备工作规程
规范性文件印制后,公文办理机构应当及时将该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提供给法制机构;法制机构应当及时制作备案报告,并按照规定格式将备案报告、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和制订说明装订成册,在规定期限内报送备案。各级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在发布后的15日内报送上一级政府备案;政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在发布后的15日内报送本级政府备案;法律法规授予行政管理权的组织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在发布后的15日内同时报送本级政府和主管部门备案;垂直管理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在发布后的15日内报送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同时抄送本级政府。政府法制机构要定期对下级政府和本级政府所属部门的发文目录进行核查,对于无故拒绝报备或故意瞒报,逃避备案监督的行为,要予以通报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