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统计代理工作的通知
(益政办发〔2007〕7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大通湖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
为切实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建设,积极推进统计代理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和《
湖南省统计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作如下通知:
一、凡我市辖区内所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法向当地政府统计机构定期报送统计资料。不具备条件设置统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统计人员的企事业组织(以下简称委托单位),不能依法定期提供统计资料和报送统计报表的,可以委托统计代理中介机构,对单位统计业务事项进行代理。统计代理工作必须接受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监督。
统计代理必须遵循自愿的原则进行。统计代理中介机构应当与委托单位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按照合同约定代理统计。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工作人员不得从事统计代理业务。
凡不能依法履行国家和地方统计调查义务,又不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统计工作正常运行的企事业组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法予以处理。
二、统计代理的范围
(一)一、二、三产业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中的统计资料。如:总产值、增加值、产品产量及质量、原材料、燃料、动力消耗与库存、商品流通中的购销存总值、科技开发及企业财务等统计资料。
(二)固定资产投资完成额、房屋竣工面积,新增固定资产,建筑、安装施工工作量等统计资料。
(三)单位从业人员及其变动、劳动报酬总额等统计资料。
(四)企业划型、升级的统计资料。
(五)企业科研、经营成果鉴定等其他有关统计资料。
以上原始统计资料经整理后,按国家统计报表制度要求形成各种定期统计月报、季报、年报;按国家统计抽样调查要求形成各种统计抽样调查报表;按有关普查办法要求形成普查报表。
三、强化统计代理工作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