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火灾公众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意见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火灾公众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意见
(益政办发〔2007〕22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大通湖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
  为切实做好火灾公众责任保险试点工作,根据公安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积极推进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切实加强火灾防范和风险管理工作的通知》(公通字〔2006〕34号)和省公安消防总队、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关于切实做好火灾公众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湘公消〔2007〕45号),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开展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近年来,公共聚集场所火灾致使公众伤害的问题日益突出。由于这些场所经营单位基本没有投保公众责任保险,火灾发生后又无力承担对火灾受害人的赔偿责任,灾后救助和经济赔偿工作十分被动。特别是一些火灾涉及群体,赔偿金额巨大,如不能及时给予赔偿,将严重损害群众利益,影响社会稳定。火灾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因火灾造成的对第三者的伤害所依法应付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积极开展火灾公众责任保险,通过市场化的风险转移机制,用商业手段解决责任赔偿等问题,有利于充分发挥保险的经济补偿功能和辅助社会管理功能,提高火灾风险管理水平,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各级各有关部门特别是保险行业协会和公安消防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的重要意义,积极组织实施火灾公众责任保险试点工作,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可靠的火灾风险保障。
  二、明确开展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的试点范围
  (一)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含本数,下同)以上且经营可燃商品的商场、超市和室内市场;
  (二)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或摊位100个以上的室外市场;
  (三)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的夜总会、歌厅、舞厅、录像厅、影剧院、卡拉OK厅、游乐厅、茶馆、网吧、桑拿浴室、保龄球馆、桌球室、旱冰场、健身馆、公共体育场(馆)、礼堂等公众娱乐、休闲、运动场所;
  (四)床位数在20个以上的宾馆(旅馆、饭店、招待所)和就餐位在60座以上或就餐营业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餐饮场所;
  (五)养老院的集体宿舍和医院的病房楼;
  (六)加油站、燃气站等易燃易爆场所。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