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负责施工图审查和实施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设施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工作;指导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
(七)负责市城市规划区城管行政执法工作。管理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八)负责指导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市政道路、城市桥梁、城市公共客运、城市路灯(含社会灯饰)、市容环境卫生等工作。管理市环境卫生管理处、市城市客运管理处;指导城市规划区地下水的开发利用与保护以及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工作。负责城市地下空间(含地下管线)建设的监督管理。
(九)指导城市规划区域的绿化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对全市重点风景名胜区及其规划、建设的审查报批、建设管理和保护监督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负责风景名胜区的审查报批。管理市园林绿化管理处。
(十)指导建设行业科技项目的开发和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的推广应用;负责制定全市建设行业人才的培训规划,开展职业技术教育,指导管理行业重大技术改进和创新,组织和管理建设职工队伍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
(十一)会同有关部门筹措与管理城市维护建设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预算外资金及其他专项资金;负责年度城市维护建设项目资金计划的编制,指导与监督各专项经费的使用;对市本级维护建设工程进行预(决)算的审核和审计;指导和检查建设行业企、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
(十二)负责指导和管理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党建党务、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干部任免调配、政治思想、宣传教育、纪检监察、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以及工会、共青团、计划生育、精神文明建设等工作;指导监督归口管理单位的党务、干部人事等工作;指导本系统劳动工资、社会保险、劳动标准、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和执业资格管理的有关工作。
(十三)建立协调监督机制。建设部门要与规划等部门建立密切配合和相互监督机制。建设部门作出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和行政处罚决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规划部门,规划部门作出的行政审批事项和行政处罚决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建设部门。规划部门发现建设部门审批和处罚不当的事项,以及建设部门发现规划部门没有依法履行职责的事项,均应及时互相通报,相互监督。对于不按规定审批和处罚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十四)归口指导建设领域的各行业学会、协会工作。
(十五)承办市委、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