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指导做好受助人员的甄别、登记、联络工作;
5、设立定点安置机构,负责对户籍、住址不明的流浪乞讨人员的安置工作;
6、协调流浪乞讨精神病人的救治工作;
7、负责联系外地民政部门,做好跨区受助人员的返乡护送工作。需跨省、市接送的受助人员,由市救助站负责接送。市内需接送的受助人员,由各区县(市)负责接送;
8、负责对经医疗卫生单位救治,病情痊愈或基本稳定后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
9、负责对在救助期间死亡的流浪乞讨人员和无名氏人员,经公安部门依法进行死亡鉴定后的尸体火化工作。
(二)公安部门职责
1、公安民警在执行公务过程中遇到求助的流浪乞讨人员时,应告知其向辖区救助管理部门求助;对于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应引导、护送到辖区救助管理站,并办理交接手续;对其中的危重病人、精神病人、传染病人,应按有关规定送卫生部门指定的定点医院救治,同时通报救助管理部门,待治愈或病情稳定后由定点医院与救助管理站联系救助;
2、对强讨强要、妨碍道路交通,扰乱社会治安秩序或以流浪乞讨为掩护,实施盗窃、抢夺、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的,依法进行打击处理;
3、公安人口管理部门和基层派出所应配合做好流浪乞讨人员的身份查询工作;
4、对在救助期间死亡的流浪乞讨人员及时依法进行死亡鉴定,并出具死亡证明书。
(三)卫生部门职责
1、确定流浪乞讨人员医疗救治定点医院;
2、协调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重病人、传染病人的救治工作,待治愈或病情稳定后送救助管理站,并办理交接手续;协助做好流浪乞讨病人的身份甄别工作;
3、指导救助管理机构做好相关工作人员疾病预防、医疗康复知识培训工作。
(四)财政部门职责
1、将救助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确保经费足额及时到位,并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增加精神病人、危重病人救治经费,流浪儿童救助保护工作经费和无家可归流浪乞讨人员定点安置经费,并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3、与定点医院和定点安置部门核实、拨付救治经费和安置经费。
(五)交通部门和石长铁路有限责任公司益阳车务段职责
协助救助管理机构开展工作,为流浪乞讨人员返乡提供购票、乘车方面的优先与便利。
(六)教育部门职责
1、负责安排流浪少年儿童接受义务教育,及时接收返回原籍安置的适龄流浪少年儿童入学,给予与所在地儿童同等的教育支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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