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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通知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通知
(益政办发〔2007〕14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大通湖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第381号令)、民政部等6部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救治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06〕6号)和民政部等19部委《关于加强流浪未成年人工作的意见》(民发〔2006〕11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益阳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协调领导小组,由市人民政府分管民政工作的副市长任组长,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民政局局长任副组长,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建设管理行政执法局、市交通局、市卫生局、市民族宗教事务局、石长铁路有限责任公司益阳车务段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由市民政局分管副局长任办公室主任。各成员单位要明确一名领导和一个职能科室负责该项工作,并明确一名工作人员具体负责联络协调。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要相应成立协调领导机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做好本辖区内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有条件的区县(市)要建立救助管理站,没有成立救助管理站的,由民政部门设立救助管理办公室,履行救助管理职能,并保证工作所需人员、经费、场地配备到位。
  二、明确部门职责
  (一)民政部门职责
  1、负责组织实施国务院《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和民政部《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2、负责救助管理工作协调领导机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3、负责指导协调救助管理机构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制定救助措施和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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