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及其所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通知
(益政办发〔2007〕13号)
市人民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
为规范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及其所属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根据湘办发〔2004〕8号、湘政发〔2004〕25号和益委〔2007〕7号文件要求,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国有资产出资人的监管职责。市国资委受市人民政府授权履行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及其所属企业国有资产的出资人职责,依法对市直国有工商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及其所属企业国有资产实行归口管理。
二、严格国有资产的监管制度。根据2006年财政部第35号令、36号令和市人民政府〔2003〕第4号令的要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和工商企业国有资产主管单位要自觉接受市国资委的监管,依法依规履行国有资产监管的审批程序。未经市国资委审批,一律不准办理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产权登记、产权转让、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清查、资产评估、资产损失核销等相关手续。
三、强化国有资产配置的监管。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监察局及相关部门要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及其所属企业国有资产配置的监督和管理,坚持单位内部监督与国有资产监管部门监督、财政审计监督、社会监督、日常监督及专项检查相结合,切实加强国有资产配置监管。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工商企业未经市国资委审查批准,不准擅自划拨、转让、处置国有资产。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单位或个人,追究相关纪律和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