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项目建设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益政办发〔2007〕37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大通湖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项目的建设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办发〔2007〕11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湘办发〔2007〕7号,省政府办公厅湘政办发〔2007〕65号等文件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项目审批
党政机关所有新建、扩建、迁建、购置、装修改造办公楼等楼堂馆所项目,必须严格审批。
(一)市委、市政府、市人大、市政协和市检察、审判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由市发改委上报省发改委,由省发改委核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二)区县(市)党委、政府、人大、政协和检察、审判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由区县(市)发改部门报市发改委,市发改委上报省发改委,由省发改委核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三)市、区县(市)党政机关直属单位、派出机构及乡镇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由市发改委核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四)市直局委直属机构办公楼建设项目,由市直局委报市发改委,由市发改委核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五)市直属事业单位办公楼建设项目,由市发改委审批。区县(市)直属事业单位办公楼建设项目,由区县(市)发改部门上报市发改委审批。
二、规范基建程序
按照国家、省投资体制改革精神,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项目须履行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审查、施工图和竣工验收、招标投标等基本建设程序。
(一)项目建议书
项目单位按照项目审批权限,向发展改革部门申报项目建议书。项目单位要依法选择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申报项目建议书时,要说明建设理由、拟建规模测算依据、单位造价、装修水平等情况,并附以下文件:(1)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须出具财政部门的资金审核意见;(2)同级编制部门对人员编制的确认证明;(3)现有办公楼状况及人均使用面积,是危房的要附上级危房鉴定部门出具的危房鉴定书。
发展改革部门按照审批权限,经初审同意后,将审核意见上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发展改革部门予以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