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和营造电力建设环境的意见
(益政办发〔2007〕36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大通湖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为切实加强我市电力设施保护工作,营造良好的电力建设环境,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国务院《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湖南省电力建设若干规定》(省政府令第210号),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意,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增强责任感
电力工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基础产业。加强电力设施保护,营造良好的电力建设环境,事关社会经济发展稳定大局。近年来,随着我市“工业强市”战略的深入推进,电力需求持续快速增长,电力建设与改造的步伐不断加快,但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的违法犯罪行为以及人为损坏电力设施的情况时有发生,已危害电力系统的安全运行,给社会公共安全带来了较为严重隐患。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把维护电力设施安全运行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防范和依法严厉打击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等涉电违法犯罪行为,主动为电力建设与改造创造良好的环境。
二、明确部门工作职责
(一)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严格依法行政,严厉打击阻碍电力建设施工和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的违法行为;对区域内发生的危害性大、影响恶劣的案件,会同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二)公安机关负责对区域内发生的严重阻碍电力企业建设施工、扰乱电力企业正常生产秩序和盗窃、破坏在建或已建电力设施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查处,对区域内发生的危害性大、影响恶劣的盗窃、破坏电力设施和阻碍电力建设施工的重大案件,要集中力量,加大侦办力度。
(三)建设、规划管理部门要将电力设施的新建、改建或扩建规划及其依法划定的保护区域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并将专项规划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对违章施工、违法乱建等损坏电力设施、危及电网安全运行的行为,要及时制止,依法实施处罚或依法采取强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