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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一日游管理办法》的通知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一日游管理办法》的通知
(益政办发〔2007〕31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大通湖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益阳市一日游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益阳市一日游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一日游的管理,维护一日游市场秩序,保护旅游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旅游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旅行社管理条例》和《湖南省旅游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一日游是指由依法成立的旅行社组织的、在本行政区域内有固定的游览线路、景点,时间不超过一天的旅游活动。
  第三条 市旅游管理部门是一日游活动的主管部门。公安、交通、规划、建设、物价、卫生、工商等有关部门应各司其职,配合旅游管理部门共同做好对一日游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依法成立的旅行社可开办一日游经营业务,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一日游业务。
  第五条 从事一日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配备一日游固定车辆,并设立明确、具体的浏览线路、景点、报价材料等,应当在固定地点组织接待游客,在固定地点设立售票处,并实行明码标价。
  第六条 从事一日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推荐由旅游、商务部门授牌认定的购物环境好、信誉高的商店作为游客购物点,并与购物点签订购物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实行公对公的佣金结算制度。
  旅行社应确保游客在旅游区(点)观光游览的时间不少于3-4小时。
  第七条 从事一日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选择由市旅游、商务部门或旅游星级饭店授牌认定的餐馆,并与旅游餐馆签订订餐合同,保证游客餐饮质量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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