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
(益政发〔2006〕9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大通湖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
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湘政发〔2006〕13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全市消防工作,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消防安全责任制
(一)切实加强领导,认真履行消防工作职责。各地要严格贯彻公安部、监察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公发〔2006〕4号)精神,切实落实消防工作负责制,建立政府分管领导牵头,公安、财政、监察、建设、教育、文化、工商、安监、劳动等部门负责人参加的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并协调解决消防工作重大问题,适时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大检查。
(二)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机制。上级人民政府与下级人民政府、政府与行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要层层签订消防安全责任状,全面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和落实消防工作督查、考评、奖惩机制。各级政府要将消防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考核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评范围,年终定期检查考评,适时组织抽查督促,推动全市消防工作持续协调发展。
(三)依法落实单位消防安全责任。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消防安全负责。要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确保消防工作的资金投入,建立健全单位消防工作自我管理、自我检查、自我整改机制,确保本单位消防安全。对不依法履行预防和消除火灾隐患职责的单位及其负责人和其他工作人员,公安等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的,要坚决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四)严格责任追究制度。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和公安消防部门、其他有关部门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消防工作职责,对涉及消防安全的事项未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实施审批、监督检查的,或者对重大火灾隐患整改不力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员和负责人的责任;凡因工作不力、失职、渎职,导致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的,或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社会影响恶劣的,要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