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更新益阳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基准地价的通知
(益政发〔2007〕5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大通湖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中央、省属驻益单位:
为加强地价管理,充分发挥地价调节市场的作用,根据
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和《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精神,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城镇土地估价规程》的规定,对市中心城区原土地基准地价成果进行了更新,对益阳城区乡镇土地等别地价进行了调查,并已经省城镇土地定级和基准地价成果更新评审小组验收合格。现将市中心城区新的基准地价标准及益阳城区乡镇土地等别地价标准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益阳市中心城区的基准地价,是市人民政府规范土地交易行为,加强土地资产管理,调控土地市场价格,调整与征收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基础;也是评估宗地标定地价的重要参考依据。
二、更新后的基准地价,分为商业、住宅、工业用地等三种类型,商业用地分为六级,住宅用地分为五级,工业用地分为四级。
三、本次基准地价成果更新对基准地价内涵作了明确界定,各级别、各类型土地基准地价对应一定的用地类型、权利状况、使用年期、估价期日、容积率、建筑密度、开发程度及土地深度等。
四、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租赁、抵押和土地资产入股等的土地价格测算,应在基准地价基础上,根据土地用途类型,按照《益阳市城区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更新技术报告》确定的宗地地价修正体系,对土地区域因素、个别因素、使用年期、估价期日、容积率、开发程度、土地深度、位置偏离方式等进行修正后测算。
五、下列行为涉及土地资产处置的,应当委托有土地估价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土地价格评估:
(一)以划拨土地使用权或者连同地上建筑和其他附着物依法转让、出让、联营、合营、作价出资或者入股;
(二)企业改制或者新设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
(三)企业破产、兼并或者进行资产核算;
(四)司法、仲裁活动;
(五)其他依法应当进行土地价格评估的。
六、新的基准地价实施后,实行土地出让纯收益最低价控制制度。应缴财政的土地出让纯收益按基准地价计算,工业用地不得低于其基准地价的25%,其他用地不得低于其基准地价的40%。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转让双方必须如实申报成交价格。申报土地转让价格比标定地价低20%以上的,市人民政府有权优先收购。
七、行政划拨土地成本价格为现时土地评估价减去土地出让纯收益最低控制价及应缴税费之价差。
八、因基准地价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物价指数的变动而发生变化,市人民政府原则上每三年调整一次基准地价;必要时,将提前或推迟进行全部或局部区域性基准地价的调整。
九、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用地单位(个人)已经招标拍卖挂牌成交,但尚未办理有关用地手续的,可按原地价标准执行。已同市人民政府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定了有关用地协议,或通过了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例会审定的用地,须经市人民政府重新审批,方可按原地价标准执行。
附件:一、益阳市中心城区商业用地基准地价内涵
二、益阳市中心城区住宅用地基准地价内涵
三、益阳市中心城区工业用地基准地价内涵
四、益阳市中心城区级别基准地价表
五、益阳市中心城区住宅与工业用地级别范围
六、益阳市中心城区商业用地级别范围及基准地价表
七、益阳城区乡镇分级结果表
八、益阳城区乡镇土地等别地价表
九、益阳城区乡镇土地等别地价控制幅度表
二○○七年四月一日
附件一:
益阳市中心城区商业用地基准地价内涵
级 别
| 土地权利
| 使用
年期
(年)
| 容积率
| 标准深度
| 开发程度
| 估价
期日
|
区段
| 区片
| 主干道
| 次干道
| 支路
|
一级地
| 出让土地使用权
| 40
| 1.8
| 1.5
| 18
| 15
| 12
| 五通一平
| 2006.7.1
|
二级地
| 出让土地使用权
| 40
| 1.5
| 1.2
| 18
| 15
| 12
| 五通一平
| 2006.7.1
|
三级地
| 出让土地使用权
| 40
| 1.5
| 1.2
| 18
| 15
| 12
| 五通一平
| 2006.7.1
|
四级地
| 出让土地使用权
| 40
| 1.2
| 1.0
| 18
| 15
| 12
| 五通一平
| 2006.7.1
|
五级地
| 出让土地使用权
| 40
| 1.2
| 1.0
| 18
| 15
| 12
| 五通一平
| 2006.7.1
|
六级地
| 出让土地使用权
| 40
| 1.0
| 1.0
| 18
| 15
| 12
| 五通一平
| 2006.7.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