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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益阳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五年规划(2006年-2010年)》的通知


  21、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争议和矛盾协调机制。行政执法部门之间在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过程中发生争议和矛盾,有关执法部门要积极主动进行协调。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要主动积极地做好反映强烈、影响较大的行政执法争议和矛盾的协调工作,健全行政执法争议协调机制,及时依法协调解决行政执法部门在执行法律、法规、规章中出现的争议和矛盾,避免执法推诿扯皮。经政府法制机构协调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或遇到需要政府作出决定的重大、复杂问题,由政府法制机构依法提出书面意见报本级政府决定。政府法制机构在行政执法协调中,认为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不明确或不完善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向该法律、法规或规章的制定机关提出进行解释或修改的建议。

  (五)探索高效、便捷和成本低廉的防范、化解社会矛盾的机制,进一步形成多元化的社会纠纷解决体系

  22、建立健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制度,积极探索预防和解决社会矛盾的新路子。建立社会矛盾和纠纷排查调处责任制,健全以区县(市)、乡(镇)为单位的矛盾纠纷预警、预报网络和协调组织,推行人民内部矛盾排查调处工作例会制度,形成与改革、发展举措同部署、同研究的工作机制。实行定期排查和重点时期排查相结合的方式,及时发现、化解矛盾和纠纷。重视并充分发挥行政调解在解决社会矛盾中的作用。行政机关要切实履行行政裁决和行政调解职能,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及时调处民事纠纷。加强人民调解工作,健全人民调解组织,认真抓好城市街道社区和农村乡(镇)、村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在维护社会稳定中的重要作用。

  23、完善信访工作机制和制度。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颁布实施的新《信访条例》,坚持信访工作领导责任制度、信访工作考核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行政机关负责人接待人民群众来访制度、下访和约访人民群众制度、信访案件督办制度等,认真落实有关政策,切实依法、合理解决信访人反映的实际问题,保障信访人、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和人身安全。建立信访反馈与研究政策联动机制,针对信访工作中发现的带普遍性的社会矛盾,及时修订完善和调整相关政策。对依法应当通过复议、仲裁、行政诉讼等法律程序解决的信访事项,信访部门和其他行政机关应当告知信访人、举报人申请复议、仲裁和提起诉讼的权利,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法定救济途径解决问题,形成信访、调解、仲裁、行政复议、诉讼、法律援助相互协调、相互配合的信访联动机制。

  (六)完善监督制度和机制,强化对行政行为的监督

  24、自觉接受人大的法律与工作监督和政协的民主监督。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应当自觉接受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虚心听取人大代表的意见、建议和批评,对人大代表提出的议案和意见建议要及时办理,并向人大依法报送政府规范性文件备案。自觉接受政协的民主监督,听取其对政府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及时认真办理政协委员提案。

  25、接受人民法院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行政机关实施的司法监督。对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行政机关应当积极出庭应诉、答辩。积极推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从2006年起,凡影响较大的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原则上都要亲自出庭应诉。对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生效行政判决和裁定,行政机关应当自觉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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