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理顺行政执法体制,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16、研究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在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各县(市)在条件成熟时也要在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积极探索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争取纳入省政府的试点范围。按照精简、统一、效能原则,清理整顿行政执法队伍,逐步调整合并行政执法机构。政府所属部门下设多个行政执法机构的原则上应归并为一个机构,减少行政执法层次,适当下移执法重心,积极探索同一系统上下级部门之间分工合理,运作协调的新机制;实行综合行政执法,切实解决多头执法、多层执法、交叉重复执法等扰民问题。
17、加强行政执法程序制度建设,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执法。建立和完善各类行政执法和其他行政管理中的回避、公开、告知、听证、说明理由等各项行政程序制度,尤其要把保证公民陈述申辩、听证、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等权利作为健全行政执法程序的重点。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法律、法规和规章赋予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的,要制定执行性的规范性文件规范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具体行政行为涉及自由裁量的,应当在行政决定中说明自由裁量时考虑的因素与理由。从2006年起,在部分行政执法领域推行行政处罚告诫制,对轻微违法、初次违法、依法可不予处罚的,先予告诫,并对违法事实作出记录,体现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行政执法的依据、程序、条件等应当公开,平等地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
18、全面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均要向本级政府签订行政执法责任状。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评议考核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进一步完善评议考核方法,明确考核标准,量化考核分值,对违法行政、不当行政行为严格责任追究。积极探索行政执法绩效评估和奖惩办法,实现权力与责任相统一。从2006年起,市、区县(市)政府对所属行政执法部门要进行评议考核,并建立相应的奖惩制度。上级政府也要加强对下级政府依法行政情况的评议考核和监督。
19、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从2006年起,行政执法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复议等行为,应当制作执法案卷,将有关监督检查记录、证据材料、执法文书立卷归档。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本级政府部门行政执法案卷进行检查和评比。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内部也应建立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定期对执法案卷进行检查或抽查,实行一案一评,将执法案卷的评查质量纳入年终考核范围,切实加大对不合格案卷的纠错力度。市直各行政执法机关应根据自身行业特点或上级业务部门的要求,尽快统一本系统的行政执法文书和案卷制作标准,并编制样板卷宗,切实提高案卷制作质量。
20、完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要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本级政府工作部门的职责分工,定期清理和审核确认本级政府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行政执法部门,并向社会公告。要进一步整顿规范委托执法,严禁行政机关在无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情况下,将本机关行使的行政执法权委托下属事业、企业单位行使,或者变相配置给其他非法定行政执法单位行使。行政机关设立的临时性机构不得对外行使行政执法权。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的委托必须报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和上一级行政执法部门备案。严格执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从2006年起,所有拟上岗的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参加政府法制机构组织的业务培训和集中考试,考试成绩和其他执法资格考核合格的,方可取得由省政府统一印制的行政执法证件,方可从事行政执法工作;严禁临时工、合同工和未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加强行政执法人员的教育培训和职业道德建设,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依法办事能力。政府法制机构要严格执法证件管理,加强证件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对行政执法人员激励约束机制,对徇私枉法、执法违法、侵犯群众利益的执法人员,要坚决清除出行政执法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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