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突出抓好日照特色和文物保护的重点
(一)明确文物保护工作的任务目标。依据日照市文物的特色,突出做好龙山文化、莒文化和汉文化的挖掘保护,重点做好国家级和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以及与尧、姜太公、项橐、刘勰、丁肇中、王献唐等相关遗址和建筑的保护利用。到2010年,文物保护状况得到明显改善,日照龙山文化、莒文化、汉文化等文化品牌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进一步扩大。到2015年,文物得到全面有效保护,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和文物遗迹得到较好的展示利用,日照龙山文化、莒文化、汉文化等成为我市特色文化品牌,在建设城市文化、提升城市文化品位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二)进一步完善文物保护名录体系建设。文物保护名录体系,包括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山东省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日照市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尚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其它不可移动文物以及历史文化名城。目前,我市有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5处(东港区两城镇遗址,岚山区尧王城遗址,莒县齐长城,五莲县丹土遗址、齐长城,日照经济开发区东海峪遗址)、山东省重点文物保护单位17处(东港区苏家村遗址,岚山区小代疃遗址,莒县陵阳河遗址、大朱村遗址、杭头遗址、塘子遗址、莒国故城、刘勰故居、刘章墓、城阳王墓、前井汪墓群、齐家庄墓群,五莲县牌孤城遗址、东城仙遗址、董家营遗址、丁公石祠、五莲山光明寺)、山东省历史文化名城1处(莒县)、县级文物保护单位299处(其中东港区38处、岚山区42处、日照经济开发区8处)、各类文物遗址2000余处。要认真开展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全面摸清文物家底,积极做好国家级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申报工作,加快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名录建设,落实“五纳入”和“四有”保护措施,并编制保护规划。加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建设,在城镇化过程中切实保护好历史文化遗迹的生态环境。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由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予以登记公布,并落实保护措施。
(三)认真落实文物保护“五纳入”工作。各级政府要将文物保护纳入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提出文物保护和利用的具体目标和工作措施,实现文物的长期保护和文物事业的可持续发展。要将文物保护工作纳入城乡建设规划。编制、修改城乡建设规划时,规划建设部门应当充分考虑文物保护的特殊要求,会同文物管理部门制定严格的文物保护措施。要将文物保护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财政预算中安排的文物保护经费应随着本地财政收入的增长而增加。要将文物保护纳入体制改革日程,建立完善的文物保护管理体制。要认真落实文物保护职责,将文物保护作为考核领导干部政绩的内容之一。
(四)切实抓好文物保护单位“四有”工作。一是要有保护范围。规划建设部门要会同文物主管部门划定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严格控制各类建设项目。建设控制地带,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类别、规模、内容以及周围环境的历史和现实情况合理划定。二是要有保护标志说明。树立保护标志说明,标示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名称、公布机关、公布日期、树标机关以及树立日期等,并根据需要设置说明碑、保护界桩等。三是要有记录档案。建立文物保护单位记录档案,充分利用文字、音像制品、图画、拓片、摹本、电子文本等形式,有效表现文物保护单位所载内容。四是要有保护机构。设置专门机构或指定专人管理,文物保护单位所在村居或单位要设立文物保护组织,并由专人负责文物保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