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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日照市市级公共工程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六条 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第七条 采购代理机构是接受采购人委托组织政府采购的法人。
  采购代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一)接受采购人的政府采购委托,承办实施有关采购项目的采购事宜,保存采购文件;(二)搜集、整理供应商信息,记录政府采购过程;(三)按照有关规定,编制招标文件,发布招标公告,组织开标、评标和定标活动;(四)受采购人的委托,与中标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以及代理采购人对采购结果进行验收。
  第八条 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它组织或者自然人。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第三章 政府采购方式、程序与合同

  第九条 市级公共工程政府采购的采购人,应当根据批准的项目计划、投资计划等材料,按照部门预算编报程序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政府采购计划,经审核批准后执行。
  第十条 市级公共工程的政府采购方式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确定,公开招标应当作为主要方式。
  市级公共工程政府采购项目招标应当根据项目的不同性质和特点,实行总承包、分标段招标,主要材料设备实行单独政府采购等形式。
  第十一条 采购人有权自行选择经依法认定的采购代理机构,并与其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依法确定委托代理的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十二条 市级公共工程招标采购的评标由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专家应当在开标前按法定程序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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