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日照市市级公共工程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日政发〔2008〕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日照经济开发区、山海天旅游度假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各高等院校,市属各企事业单位,国家、省属驻日照各单位:
《日照市市级公共工程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日照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一月二十九日
日照市市级公共工程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级公共工程的政府采购行为,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其它有关规定,结合日照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国家机关、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日照市市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市级公共工程。
市级公共工程中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类项目也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市级公共工程是指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工程,主要包括:建筑工程;环保、绿化工程;市政建设工程;水利、防洪工程;交通运输工程等。
第三条 市财政部门依法履行对市级公共工程政府采购项目的监督管理,具体负责权限内市级公共工程政府采购预算的审批、政府采购计划的审批和下达、工程采购全过程监管、资金的支付、信息公告、采购合同的监督管理等事项。
第四条 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市级公共工程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采购本国的工程、设备及材料,并优先采购节能、节水、环境标志产品。
第二章 政府采购的当事人
第五条 市级公共工程政府采购的当事人是指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包括采购人、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