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开展2008年度全市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沪民企管发〔2008〕6号)
各区(县)民政局、市民政(集团)有限公司:
根据
民政部《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民发[2007]103号)、沪国税流(2008)10号文以及《
上海市社会福利企业管理办法》(市府令67号)、《上海市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实施办法(试行)》(沪民企管发[2007]23号)文件规定,现就2008年全市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范围
在2008年1月1日前凡持有上海市《社会福利企业证书》的企业。
二、认定时间
全市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工作自2008年7月1日开始至2008年8月31日结束。
三、认定标准
按照《上海市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实施办法(试行)》(沪民企管发[2007]23号)文件执行。
四、认定要求
认定工作实行市、区二级审核,区县民政部门负责辖区内的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审核工作,并于7月25日前将资格认定表报市社会福利企业管理处核准。凡经上海市社会福利企业管理处认定合格的福利企业,须在福利企业证书认定栏内统一加盖年度“上海市社会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合格章”。
1、各区县民政部门要加强对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工作的领导,集中力量,落实措施,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2、实施福利企业的资格认定,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标准,通过认定验证工作,进一步规范福利企业行为,切实维护国家优惠政策的严肃性,真正保障残疾人职工合法权益。
3、经区(县)民政部门初审不达标的福利企业,责令限期整改。须重新审核后,于8月15日前报市社会福利企业管理处核准,逾期不报,视作放弃福利企业资格。
二○○八年五月八日
附件:上海市福利企业资格认定表
上 海 市 福 利 企 业 资 格 认 定 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