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增加和调整部分市级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
(泰政发[2007]8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市属及以上驻泰各单位:
根据《
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依据的变化,经过严格审核,市政府决定取消、增加和调整70项市级行政审批事项。其中,取消行政许可项目35项、非行政许可项目25项,增加行政许可项目1项、非行政许可项目2项,调整行政许可项目7项(改变实施部门1项、合并同类事项6项)。
各县(市、区)政府、各部门要认真做好取消、增加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切实加强后续监管。要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依法对行政审批项目实行动态管理,加强对行政审批权的监督制约,努力在规范审批行为、创新审批方式、完善配套制度、建立长效机制等方面取得新的突破,为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更好的环境。
附件:1.取消的市级行政许可事项目录(35项)
2.取消的市级非行政许可事项目录(25项)
3.增加的市级行政许可事项目录(1项)
4.增加的市级非行政许可事项目录(2项)
5.调整和合并的市级行政许可事项目录(7项)
二OO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附件1:
取消的市级行政许可事项目录(35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