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省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取得的收入暂免征企业所得税。其免征范围,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7〕49号)的规定执行。
2、省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研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允许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具体抵扣办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49号)的规定执行。
3、省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投资进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具体抵扣办法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9〕290号)的规定执行。
4、省级以上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按国家高新技术目录和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引进项目的良种和加工设备,除按《
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5、为农产品加工业服务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从事新技术开发,新技术转让和相关的技术服务,以及为农业产前、产中、产后提供的技术服务或劳务,免征营业税。
6、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用于农产品生产基地、加工、临时交易的用地,只要土地非永久固化,在税收征收上视为农业生产用地。
7、市级以上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料的进项税额扣除率为13%。
8、对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按照税收管理权限经批准,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
9、《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国家对企业所得税征收扶持政策有新的规定的,按新的规定执行。
(三)收费扶持
对各种资本投资农产品加工项目,所办手续由市、县两级政务中心实行一站式全程代理。禁止对竹木等资源型农产品非法收取各种管理费、资源费。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新建的各种农产品专业市场、集贸市场免收三年市场管理费。企业投资农产品加工项目,经考核认定,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按市人民政府益政发〔2007〕9号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办理工程报建手续。投资2000万元以上新建的农产品加工企业投产后,应按国家规定的排污费征收标准缴纳排污费,环保部门优先考虑安排专项资金以贷款贴息或者拨款补助方式用于企业完善环保设施建设和污染治理。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生产用水和基地种植、养殖用水,由所在区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核定年度用水计划,计划内用水减半收取水资源费。对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用电容量在315千伏安以上的执行大工业电价。对符合农业生产用电规定的现代化或专业化种养企业,执行农业生产用电电价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