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加强公共场所汉字使用管理
地名牌、路名牌、站名牌、指示牌、宣传牌、单位名称牌、商站招牌、标牌、宣传招贴等用字,橱窗、条幅、灯箱、广告牌、霓虹灯、电子显示屏、交通工具等广告载体用字,文化活动、会议会标用字以及其他面向公众的示意性文字,必须使用规范汉字,不得使用已简化的繁体字、已淘汰的异体字、旧字形和已废止的《第二次汉字简化方案(草案)》中的简化字,不得使用自造简体字和错别字等不规范用字;语言文字内容必须健康,意义完整明确,不得出现洋化、封建化、庸俗化等不良文化倾向;文字必须字形完好,不得出现残字、漏字现象;文字必须书写工整,易于辨认,横行书写由左至右,竖行书写由右至左,汉语拼音书写只能由左至右,并与相应汉字共同使用;如需使用外来文字,应当上为中文,下为外文,不得单独使用外文;使用成语、词语不得滥用谐音字。违反上述规定使用不规范汉字的,一经发现,由语言文字工作部门或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一律清除不规范用字物品。要进一步加强广告用语用字的监管,实行广告发布问责制,广告用语用字不规范的,追究发布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五、积极推行语言文字等级达标和持证上岗制度
从2007年起,国家公务员普通话应达到三级甲等以上水平;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师的普通话应达到二级以上水平,其中语文教师的普通话应达到二级甲等以上水平,普通话教师和语音教师的普通话应达到一级水平;新闻媒体的播音员、节目主持人的普通话应达到一级水平;公共服务行业从业人员的普通话应达到三级以上水平,其中播音员、解说员、导游、话务员、律师等特定岗位人员的普通话应达到二级乙等以上水平。同时,对国家公务员、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师、新闻媒体的播音员、节目主持人,公共服务行业的播音员、解说员、导游、话务员、律师等特定岗位人员,逐步实行持普通话等级证书上岗制度。对新闻媒体的编辑、记者、中文字幕机操作人员和校对人员,公共服务行业和印章、名称牌、招牌、广告等设计制作人员,逐步实行经规范汉字培训测试合格后持证上岗制度。
六、进一步健全语言文字工作机制
做好语言文字工作,要落实“政府统一领导、部门齐抓共管、行业支持社会、社会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实行“统筹规划、分级管理、条块结合、齐抓共管”的管理体制。各级要把语言文字工作纳入精神文明建设规划,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县(市)政府要明确一名分管领导,设立专门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保证必要的工作经费。各级语言文字工作机构,要做好培训规划、测试咨询、社会用语用字监督等各项工作,履行好管理监督职能。城管、教育、工商、建设、商业、旅游、交通、文化等管理部门,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语言文字的相关工作。市直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做到有领导分管、有部门负责、有承办人员具体抓。建立语言文字工作激励约束机制,对在语言文字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工作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