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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化教育发展环境的意见

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化教育发展环境的意见
(益政发〔2007〕1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大通湖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

  为优化教育发展环境,促进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法律和有关政策的规定,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真落实教育优先发展战略

  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对教育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宣传,坚持依法行政,依法治教,为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保驾护航。要努力形成政府高度重视教育、全社会关心教育、各部门支持教育的良好氛围;要建立和完善政府领导定期议教制度和联系学校制度,为学校排忧解难,为教育改革和发展营造良好的条件和环境。

  二、切实保障对教育的经费投入

  各级政府要依法将义务教育经费全额纳入本级财政预算。要进一步依法落实教育经费的“两个比例”、“三个增长”,调整财政支出结构,逐步提高可用财力用于农村义务教育的比例,优化教育经费支出结构,依法保证义务教育所需事业费和基本建设投资。新增教育经费应主要用于发展农村义务教育。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用于教育的比例不得低于65%。要建立健全中小学校预算编制制度,严格实行教育经费预算管理、“收支两条线”管理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制度。不得将学杂费、住宿费用于平衡财政预算,不得从中提取任何性质的调节基金。农村义务教育阶段的免学杂费补助资金和公用经费提高部分,要全部用于学校公用经费。严禁截留、挪用、平调和挤占教育经费。

  三、依法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

  各地要严格执行人事部、财政部《关于统一确保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发放项目的通知》(人发〔2002〕7号)的规定,实行中小学教师基本工资“财政足额预算、一人一卡、银行统发、直达个人”的发放机制,完善教师工资月报制度、县级政府主要负责人负责制度、工资发放核查员制度等监管机制,确保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按照国家标准按时足额发放,杜绝拖欠教师工资和“打白条”现象。要依法保障中小学教职工待遇,确保教师合法权益不受侵害。除国家规定的应由教师个人缴纳的款项外,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强行向教师收取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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