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协调发展原则。坚持乡镇工业小区建设与城镇建设互为依托,互相促进,实现工业化与城镇化的协调发展;坚持把加快乡镇工业小区建设与合理开发利用资源、加强环境保护结合起来,严格资源利用与环境保护准入制度,实现经济、社会与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
(四)分类实施原则。加快乡镇工业小区建设,要从乡镇区位、交通、城镇建设和工业基础等实际情况出发,因地制宜,分类实施,稳步推进,成熟一个、建设一个,防止一刀切、一哄而上。
(五)突出特色原则。鼓励和引导乡镇工业小区立足现有基础,发挥比较优势,培植主导产业,突出发展特色,实行差别竞争,打造特色板块经济,增强乡镇工业小区的竞争力。
三、强化政策扶持
(一)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各级要整合财政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各类资金,支持乡镇工业小区基础设施建设。市级工业发展引导基金、农业产业化引导资金安排一定比例,奖励成长性好、带动力强、税收回报高的乡镇工业小区和企业。各区县(市)要设立支持乡镇工业小区发展的专项资金,并保证专款专用。
(二)加大税收支持力度。认真贯彻《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和国家鼓励循环经济发展的有关规定,全面落实国家和省对中小企业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支持资源综合利用型企业发展。扶持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做大做强。乡镇工业小区内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包括为农产品加工服务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享受益政发〔2007〕10号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奖励乡镇工业小区纳税大户。对乡镇工业小区内年上缴“两税”100万元以上,入库税金增幅25%以上,且有盈利的企业,受益地县级财政按县级入库税收总额的10%奖励企业。
(三)加大用地支持力度。完善园区用地规划。在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时,优先将工业小区项目纳入建设用地规划。用好用活土地政策。区县(市)新增建设用地和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按一定比例支持乡镇工业小区项目。乡镇工业小区工业项目用地按当前我市工业用地最低价优先供应,基础设施用地按照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对投资规模大,税收回报高的工业项目,受益地县级财政可以给予一定的奖励。支持乡镇采取“腾笼换鸟”的办法,盘活闲置土地。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允许乡镇工业小区在不同集体经济组织之间,按照等质等量、就近方便的原则进行土地置换后办理征用手续。工业小区集体经济组织兴办乡镇企业的工业项目用地,允许采取作价出资、入股等有偿使用方式提供。对乡镇工业小区建设占用耕地难以在本乡镇实现占补平衡的,允许在所在县(市)异地开发补充。
(四)加大金融支持力度。金融部门要切实贯彻国家银监会《
银行开展小企业授信工作指导意见》,创新贷款程序、条件、利率、风险控制等管理机制,扩大贷款抵押、质押面。进一步简化贷款抵押手续,降低有关收费。大力发展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保函、贴现及商业汇票等金融授权授信业务,大力推行客户经理制等“零距离”服务,主动接触企业,强化个性化服务。各级政府要积极开展银企洽谈活动,加快中小企业担保公司的发展,搭建银企沟通合作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