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吸纳零就业家庭成员,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用工单位,均可由当地政府从再就业资金中一次性拨给该单位每人就业补贴1000元。经认定的零就业家庭成员,如从未享受过免费职业培训或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的,用人单位可先招收录用,安排就业,再委托具备资质的职业培训或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进行培训和鉴定,并按《湖南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申请培训鉴定补贴。
四、妥善解决企业部分军队退役人员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中的有关问题
企业部分军队退役人员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适用于安置在企业的转业志愿兵(士官),参加过对越自卫反击战二次入伍退役士兵,城镇复员士官,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残疾军人中无一人就业的家庭,就业援助对象原则上是指军队退役人员本人。
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制定相关就业援助实施方案,强化责任,明确任务,确保就业援助政策措施落实到位。通过采取就业补贴方式,加大就业援助力度。企业部分军队退役人员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对象上岗后,由就业援助单位按每月500-700元标准发给就业补贴,其资金来源为:其中300元由援助单位按年汇总造册报同级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共同审定后,从就业补助资金中解决,其余部分由援助单位负责解决。凡自主创业、自谋职业的,凭工商、税务部门核发的证(照),经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共同审定后,可按每人3000元标准从就业补助资金中给予一次性就业补贴。
就业援助单位应与接受就业援助的对象签订一年以上的就业援助协议或劳动合同,期满后,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签。为保证就业援助对象就业的相对稳定,非本人原因,援助单位不得无故解除就业援助协议或劳动合同。要加强对就业援助对象的管理,防止“只领补贴不上岗”现象的发生。凡不愿接受就业援助的,视为自动放弃,不再进行二次就业援助。
接受就业援助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严格按湘劳社政字〔2006〕15号文件规定执行。
五、加强领导,建立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长效机制
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城镇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工作的领导,要将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纳入本地区本部门就业再就业工作的目标责任体系,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同时,要努力建立和完善就业援助的长效机制,提高灵活就业人员的就业稳定性,从源头上控制零就业家庭的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