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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统计工作的意见[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对部分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宣布失效和重新公布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0月31日,实施日期:2010年10月31日)废止

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统计工作的意见
(益政发〔2007〕15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大通湖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
  为加强统计工作,切实提高统计服务水平,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统计工作的通知》(湘政发〔2006〕8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的意见》(湘政发〔2007〕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统计工作认识,加强统计工作领导
  统计是经济工作的基础,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的反映。切实加强统计工作,有利于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和增强统计数据的社会公信度,有利于各级政府科学决策和宏观管理,有利于全面反映小康社会进程,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各级各部门必须站在服从和服务于宏观调控,加快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高度,进一步认识统计工作的重要性,重视和支持统计工作,切实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认真研究解决统计工作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积极支持统计部门依法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和统计监督职权,为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统计保障。
  二、切实加强统计基础建设
  (一)建立健全统计组织体系。各区县(市)人民政府要依法设置独立的统计机构,健全调查机构,设置普查机构,充实统计业务人员。各级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要设立统计机构,明确统计人员,按照国家统计制度,定期向当地政府统计部门报送统计资料。各企业、事业单位要设立统计机构,配备统计人员,并保持统计人员相对稳定,规范内部统计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统计台账,完善企业联网直报工作。乡镇(街道)要加挂统计站的牌子,在人员编制总额内配备专职统计人员。
  (二)加强统计队伍建设。强化统计人员岗位培训和统计业务继续教育。统计人员要依法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坚决杜绝统计无证上岗。要选配年富力强、有统计或会计专长的人承担统计工作。要保持统计人员的相对稳定,各部门、各单位统计人员原则上三年内不得进行调整。乡镇(街道)统计人员不能随意更换,确因工作需要调整的,须事先征得区县(市)统计局的同意,并提前安排接替人员进行岗位培训,以确保统计工作的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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