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规范销售程序。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政府指导价,销售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管部门,在综合考虑建设、管理成本和利润的基础上确定。销售基准价格、浮动幅度及成本审核明细应向社会公布。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由政府统一组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要求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由该家庭提出申请,有关单位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发放《经济适用住房资格证》,纳入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范围,可以购买一套与核准面积相对应的经济适用住房。符合条件的家庭数量多于经济适用住房房源时,无房户、持有城镇最低生活保障证的家庭应当优先购买,其余的申请人由市房产管理部门采取公开摇号的方式确定。
(四)严格上市交易管理。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房屋所属权证和土地使用证满5年后,购房人方可转让其住房。转让时,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政府优先回购;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房屋所属权证和土地使用证不满5年(包括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确需转让的,必须以不高于届时同地段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出售给房产管理部门确定的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无申请人购买的,房产管理部门代表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五)加强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管理。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只能由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经政府批准,利用自用土地组织实施。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一律不得搞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任何单位不得新征收或新购买土地搞集资合作建房;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不得向非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出售。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应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供应计划,其建设标准、供应对象、产权关系等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执行。已享受房改政策购房、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已参加过集资合作建房的人员,不得再次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在优先满足本单位住房困难职工购买的基础上,房源仍有多余的,由房产管理部门代表政府统一向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出售,或以成本价收购后用作廉租住房房源。
四、逐步改善其他困难群体的居住条件
积极推进旧住宅区综合整治。旧住宅区综合整治要以改善低收入家庭居住环境和保护历史文化街区为宗旨,遵循政府组织、居民参与的原则,发挥政府、企业、个人多方面的积极性,多渠道筹措资金,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积极推进。对可整治的旧住宅区力戒大拆大建,要积极进行房屋维修养护、配套设施完善、环境整治和建筑节能改造,提升住房使用功能,改善群众居住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