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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


  (四)合理确定保障对象准入条件和保障标准。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按照当地人均可支配收入和人均住房水平的一定比例,结合城市经济发展水平和住房价格水平确定。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根据当地人均住房水平及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统筹研究确定。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标准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市场平均租金、保障对象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对城市低保住房困难家庭,给予全额补贴。对其他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根据不同收入水平划分档次,按租赁补贴标准的一定比例给予补贴,由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承担适当的租金支出。

  (五)确保保障资金来源。各级政府要根据廉租住房工作年度计划,切实落实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一是财政部门要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纳入年度预算;二是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之后的余额全部用于建设或收购廉租住房;三是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比例不得低于10%,还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提高比例;四是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维护和管理。

  三、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

  (一)规范供应对象和建设标准。经济适用住房是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和销售价格、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根据当地商品住房价格,按照人均可支配收入和人均住房水平,统筹研究确定,并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标准相衔接。目前,泰安市市区人均年实际收入低于5000元(含5000元)的家庭为低收入家庭,住房建筑面积人均低于10平方米(含10平方米)的家庭为住房困难家庭。过去享受过福利分房或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各级政府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群众生活水平、住房状况和家庭结构等因素,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套型面积和各种套型的比例。

  (二)合理安排建设规模。经济适用住房制度是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政策体系的组成部分。各级政府要根据实际情况,每年安排建设一定规模的经济适用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可以集中建设,也可以在普通商品住房小区中按一定比例配建,实现相对分散建设,或采取发放购房补贴的方式,变“暗补”为“明补”,支持低收入家庭通过市场自主选购住房,解决住房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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