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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公共卫生工作的意见

  (六)强化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公共卫生服务职能。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以公共卫生服务为主,综合提供预防、保健和基本医疗服务,受政府委托承担公共卫生管理职能。

  (七)夯实三级卫生服务网络基础。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村卫生室是三级卫生服务网络的基础,要接受村两委会、乡镇卫生院的管理和指导,主要承担责任领域的公共卫生信息收集与报告、常见病的初级诊治和转诊、慢性病跟踪服务、健康宣教、协助建立健康档案、开展疾病预防控制和妇幼保健等工作。

  (八)建立健全县、乡、村三级卫生监督网络。卫生监督执法人员要与当地工作量、服务范围和经济水平等相适应。乡镇卫生院要明确专职人员,协助县级卫生监督机构抓好辖区内的卫生监督执法工作,协助卫生监督执法的工作人员行政上由乡镇卫生院负责,业务工作由县级卫生监督机构负责管理和考核。可在村级聘任卫生监督助理员。

  三、加强直接面向农民的公共卫生服务

  (一)大力推进“农民健康工程”。各级政府要以购买和补贴公共服务的方式,重点加强直接面向农民的公共卫生服务。不断提高农村居民享有健康教育、健康随访、社区巡诊、基本医疗等卫生服务水平,为当年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而没有享受报销的农民免费提供一次健康检查,体检结果纳入家庭和个人健康档案管理。

  (二)保证农村重点人群享有重点服务。为农村儿童提供系统保健和预防接种,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保持在90%以上;为农村妇女提供孕产保健和妇女病检查;为农村特困残疾人、低保家庭、五保户等困难群体的女55周岁以上、男60周岁以上老人提供定期随访服务,实行动态管理;为农村结核病、艾滋病和精神病等患者提供由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的随访、督导服药、康复指导等服务。

  (三)保证农民享有基本卫生安全保障。建立稳定的财政经费保障机制,卫生监督和疾病预防控制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随经济发展而逐年提高。落实对农村学校、企业、医疗机构等的巡查协管,加强对农村食品、饮用水卫生的监测和集体聚餐的指导和管理。进一步提高农村公共卫生信息报告及时率和卫生监督覆盖率,努力避免因信息报告不及时、控制措施不力而造成的损失。落实农村公共卫生监测员的经费补助。

  (四)改革乡镇卫生院管理体制。认真做好乡镇卫生院上划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管理工作,在每个建制乡镇办好一所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落实乡镇卫生院经济补助政策,增加对乡镇卫生院的投入,按照规范化标准,加强基础设施和基本装备建设,保证其切实履行公共卫生服务职责和为农村居民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到2010年,全市所有乡镇卫生院达到规范化建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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