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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公共卫生工作的意见


  3、加大农村卫生监督执法力度。加强卫生监督执法力量,以食品等健康相关产品、职业危害及医疗服务市场监督执法为重点,全面加强对食品、药品的监管,加强对企业、学校、医疗机构等单位和其他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执法,提高农村卫生安全保障水平。

  4、做好农村流动人口公共卫生服务工作。重点做好流动人口的预防接种、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和外来务工人员职业健康体检工作,落实对结核病、艾滋病、病毒性肝炎等重点传染病患者的查治和管理措施。

  二、健全县、乡、村三级公共卫生管理体制和服务网络

  (一)把农村公共卫生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各级政府要从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农村公共卫生工作的重要意义,强化考核奖惩,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积极探索,定期研究,及时总结经验,建立长效机制,确保取得成效。农村公共卫生工作实行政府领导下的部门分工负责制,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形成合力,共同做好农村公共卫生工作。

  (二)县(市、区)政府对农村公共卫生承担全面责任。建立由政府领导、部门参加的公共卫生工作协调机构,各级政府设立公共卫生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由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并将农村公共卫生工作纳入有关部门和乡镇干部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制定并实施县域卫生规划,通过调整布局和优化配置,建立和完善以县级医疗卫生单位为指导,乡(镇、街道)、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基础的农村公共卫生工作网络。

  (三)乡(镇、街道)要强化对农村公共卫生工作的领导责任。乡(镇、街道)负责本辖区的公共卫生工作,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要定期开展对公共卫生工作的检查和考核,落实县(市、区)政府下达的目标任务,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要确定一名领导干部分管卫生工作,落实农村公共卫生工作的具体责任人。

  (四)村级组织要做好本村范围内的公共卫生管理工作。村两委会负责组织实施本村的健康宣教、企业卫生安全、集体聚餐、食品药品等健康相关产品的巡查、信息报告和流动人口的卫生管理等工作,督促村卫生室、个体诊所履行公共卫生工作的有关职责。

  (五)发挥县级医疗卫生机构的龙头作用。县级医疗卫生机构是农村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的业务指导中心,应依法履行公共卫生工作职责,承担辖区内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医疗救治、卫生监督以及对农村卫生技术人员的业务培训和指导等工作。各地要按照规定的建设标准,加强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所、妇幼保健院(所)、传染病医院和医疗机构的建设,落实国家和省、市有关部门制定的事业补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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