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搞好水管单位管理体制改革
对于一些原来设有水管单位和职工队伍、规模较大的水库,可结合除险加固进行股份制改造,推进水管单位管理体制改革。可由水库管理单位全体职工联合出资对水库进行除险加固后,持股经营,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劳动合作和资本合作相结合,按劳分配与按股分红相结合,提高他们管理经营的积极性。在股份制改造中,水库资产所有者也可以拿出水库的部分资产对职工身份进行置换,使水管单位的改革一步到位。水管单位职工没有投资能力除险加固组建新的经营主体时,可以由他们为主引进投资者,并协商依法组建新的经营主体。水管单位职工不愿意参与除险加固的,可由业主单位按照社会化融资的方案向社会融资。
七、对原已拍卖经营权或实行租赁经营的水库(塘坝),要依法调整经营合同
对于原承包、租赁经营合同没有到期的水库(塘坝),原经营者要服从除险加固工作大局,由水库(塘坝)所有者与承包、租赁经营者依法调整经营合同。原则上先解除原有合同后,重新拟定融资方案。如果原承包人、租赁人有能力投入资金进行除险加固的,可以优先取得投资资格,继续获得经营权,并重新签订或完善经营合同。原承包人、租赁人没有能力或不愿意投资的,必须按照本文件规定的办法及拟定的融资方案进行社会化融资。
八、实行建设主体和投资主体分设,确保工程建设质量的进度
为确保水库(塘坝)除险加固工程的质量,要实行投资者和业主分设的办法,投资者在经过招投标取得投资资格,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交齐投资款、签订经营合同后,不参与水库(塘坝)除险加固工程建设。地方政府和水库(塘坝)的所有者作为业主单位,负责工程的建设管理。根据国家水利工程建设的程序,通过严格的招投标,确定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负责工程建设和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负责工程监理。工程竣工验收后,由业主向投资经营者移交经营权。在工程建设期间,投资经营者有权对工程建设的全过程实施监督,并通过有关程序反映自己的建议和意见,业主单位应当尊重投资经营者的合理意见,在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对工程方案进行调整。实行建设主体和投资主体分离的办法,有利于工程建设质量的保证,也有利于建设速度的推进。对于水库(塘坝)的社会化融资和建设的先后顺序,各地根据资金和工期实际情况,可以先融资后建设,也可以边建设边融资,还可以先建设后融资,完全由各地政府和水库(塘坝)业主单位自行确定。但必须明确,除了有特殊情况并经市、县(市、区)两级政府批准的,其它水库(塘坝)必须进行社会化融资。如果因不实行社会融资影响资金筹集,进而影响水库(塘坝)不能如期进行或完成除险加固任务和出现质量问题的,要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