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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化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的通知


  三、建立长效机制,深入推进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

  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要严格按照鲁政办发〔2007〕55号和泰政办发〔2007〕29号文件要求,逐步建立起公开、公平、公正的行政执法制度和机制,减少执法的随意性,努力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一) 统一细化标准,统一实施时间。各县(市、区)行政执法部门制定的具体处罚标准,要与市级执法部门匹配衔接,确保我市范围内标准统一。市级执法部门在抓好本部门深化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的同时,要指导、督促下级执法部门的工作落实;县级执法部门重点抓好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有关工作的落实,如需制定新的细化标准,应报本级政府批准后执行。市政府研究确定,我市市、县两级从2008年3月1日起统一施行这项工作,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将审核定稿的具体处罚标准以本部门文件的形式发布,同时,将出台的文件向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二)实行执法公示制度。细化后的处罚标准确定后,各级执法部门要进行广泛的公示。利用网站、明白纸、触摸屏、公示栏等形式,向社会公布本部门负责实施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名录以及执法范围、执法程序、执法权限、处罚种类与幅度、规章制度、监督的方式、投诉渠道等,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同时,要编撰本系统、本部门适用的行政执法人员手册,使执法人员人手一册,便于学习和执法。

  (三)严格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制度。行政执法人员在履行行政处罚职责时要出示行政执法证件,亮明身份。行使行政处罚权机关的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取得公共法律知识和专业法律知识的考试合格证,方能申领行政执法证。未取得行政执法资格、未领取行政执法证件的,不得行使行政处罚职权。

  (四)推行事先和事中报告说明制度。凡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要实行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案件制度。办案人员要向本机关案件集体讨论机构报告拟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何种违法行为给予何种处罚以及掌握处罚幅度的理由、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行政处罚对行政管理相对人权益影响较大的,行政执法人员要向当事人说明法律依据和裁量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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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建立重大行政处罚案件请示报告和备案审查制度。凡依法以同级人民政府名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执法部门要在立案之后书面报同级政府法制机构,经政府法制机构对其处理意见初步审查同意后,由该行政执法部门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请示,经批准后方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可能在社会上产生重大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部门要在送达当事人的同时,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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