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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民政府印发汕头市中心城区工业区工业房地产产权确权发证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汕头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2年4月5日,实施日期:2012年4月5日)宣布失效

汕头市人民政府印发汕头市中心城区工业区工业房地产产权确权发证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汕府〔2008〕6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汕头市中心城区工业区工业房地产产权确权发证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意见》业经第十二届20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汕头市中心城区工业区工业房地产产权
确权发证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意见

  八十年代中后期,我市中心城区工业区存在部分工业区企业自建厂房因欠缺工程规划、用地审批、施工报建、竣工验收等手续而影响到已建厂房的确权发证,为妥善理顺这类历史遗留问题,明晰产权关系、纳入规范管理、加快企业发展,现参照我市解决商品房确权发证历史遗留问题的有关政策措施,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解决工业企业工业房产确权发证遗留问题的范围
  市中心城区(包括金平、龙湖、濠江区)范围内经市、区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级工业区(含市、区、镇(街道)三级)的工业企业在2004年5月25日(即市一级收回下放给工业区的规划建设审批权限为时间界限)前使用国有土地建设,因行政管理体制变化等历史原因,无法按现行必备要件申请办理房地产权证的下列工业区厂房房产(包括厂房、仓库、候工楼等配套用房):
  (一)欠缺用地手续的;
  (二)欠缺规划手续的;
  (三)欠缺建设工程基建、质监和消防等手续的工业房产。
  二、工业企业工业房产补办房地产确权发证程序
  (一) 由各区人民政府统一进行清查,对本辖区工业区范围内符合补办手续尚未办理房地产权证的工业房产由区政府或区政府指定的职能部门初审后上报汕头市区处理商品房确权发证遗留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下称市遗留办,设于市房管局)。
  (二)经市遗留办审查确认属于上述解决工业区确权发证遗留问题处理范围的工业厂房,由市遗留办根据申报房产的具体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审核出具办理意见的文件。工业企业持市遗留办文件按以下规定补办有关规划、用地、建设、消防等手续及办理确权发证:
  1、补办规划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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