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在各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上公告同一政府采购信息的时间不一致的,以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上最早公告信息的时间为公告时间和政府采购当事人对有关事项应当知道的时间。
第十八条 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我市市级集中采购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及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等信息,由市财政局负责在汕头市政府采购网上公告。
第十九条 招标投标信息由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负责在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上公告。
第二十条 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结果以及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等信息,由市财政局按照有关规定在汕头市政府采购网上公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规定以外的其他信息,属于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方面的,由市财政局进行公告;属于采购业务方面的,由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进行公告。
第二十二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需要公告政府采购信息的,应当以传真、电子邮件等快捷方式将信息提供给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同时填妥《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情况表》(附表)加盖公章后送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
第四章 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媒体管理
第二十三条 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负责承办本办法规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的具体事宜。
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发布政府采购信息,应当体现公益性原则。
第二十四条 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应当按照信息提供者提供的信息内容发布信息。但是,对信息篇幅过大的,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可以按照统一的技术要求进行适当的压缩和调整;进行压缩和调整的,不得改变提供信息的实质性内容。
第二十五条 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发现信息提供者提供的信息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的,应当及时建议信息提供者修改;信息提供者拒不修改的,应当向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