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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安市服务业发展部门绩效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安市服务业发展部门绩效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泰政办发〔2008〕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泰安市服务业发展部门绩效考核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八年一月二十九日

泰安市服务业发展部门绩效考核办法(试行)

  为全面落实《中共泰安市委、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泰发〔2007〕12号)精神,进一步明确各部门在服务业发展中的具体职责,强化部门绩效考核,推动全市服务业又好又快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组织领导

  全市服务业发展部门绩效考核工作在市服务业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进行,市服务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具体工作。

  二、考核对象

  绩效考核首先在市直27个单位试行,经实施取得经验之后,扩大到市各有关部门及单位。

  三、考核内容

  (一)发展指标。主要考核服务业增加值增长速度和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各主要行业增加值增长速度和对服务业增长的贡献率;服务业提供税收形成的地方财政收入占当年地方财政收入的比重;各主要行业提供税收增长速度及其在服务业中所占比重;服务业从业人员占全社会从业人员的比重;各主要行业从业人员增速;服务业固定资产投资增速;服务业实际利用外资增速;各主要行业有关指标在全省的位次等。

  (二)工作任务。重点考核部门发展服务业主要职能履行情况和主要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对国家、省及市委、市政府有关促进服务业发展的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
  每年1月底前,由市直各部门确定本部门年度服务业发展目标和具体工作任务,报经市服务业工作领导小组审定;3月底前,由市服务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达部门年度服务业发展指标和工作任务,作为部门年度绩效考核的依据。
  市直有关部门服务业发展指标与任务分解,由市服务业领导小组另行制定下发。

  四、考核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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